科技时代新浪首页 > 科技时代 > 家电 > 正文

进场费今大限厂商称《办法》重在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10:02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黄清燕 

  今日,由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针对业界愈演愈烈、甚至屡屡引发冲突的“高额进场费”、“拖欠货款”等焦点问题,《办法》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办法》的出台得到了普遍的欢迎和赞同,但部分零售商却因进场费问题尚未对供货商大开绿灯。

  2006年11月14日,在《办法》实施前夕,家乐福中国总部公关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公司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这项新规定,“采购合同肯定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悖的地方应该会及时修改过来。”但是对于明年的合同是否会做调整,该负责人的态度不是很明确。她介绍在家乐福现有的供货商和零售商的合同中,并没有存在进场费的项目。

  业内人士表示,在新规定的压力之下,家乐福肯定会修改自己的一些规定,但更多的可能是进行变通,比如免除或减少《办法》有限制的收费项目,同时增加其他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是提高年终返利的百分比。他同时指出,在毛利率偏低的情况下,通道费和返点就成了零售商获取利益的唯一来源,这种经营模式短时间内无法根本改变。

  在上海商情信息中心去年年中发布的《供应商眼中的连锁商业》专题研究报告中曾指出家乐福在连锁大卖场中收费最高,而满意度却最低。据悉,该报告的内容基于上海商情信息中心之前对80多个快速消费品行业供应商所进行的调查,接受调查的对象为企业中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或销售总监。在《每日经济新闻》之前所报道的“供应商生存状态追踪”中,大部分快速消费品企业普遍反映家乐福的高门槛制度,一定程度上能保护销量大的供应商的利益,但对于中小型供应商而言,利润还不够填补进场费。

  百货商场反应平淡

  曹家渡商圈的某商场负责人表示,对于《办法》的出台并没有听说,同时他介绍该商场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不会设置进场费等项目,但是为了保证整体商场的形象,会在筛选时注意品牌定位。在接受采访的百货零售商中,30%的商场负责人或招商部有关人员对于新办法的实施一事表示没有听说。

  有关人士对此表态,由于近几年来沪上在致力打造各大商圈,因此也涌现出来不少新的百货商场,而这些百货商场的市场培育期通常是2-6年,因此在商场开发前期,入住率不满60%的情况下,有一定口碑的品牌的引入对于发展有一定好处,这些商场就会给相关供货商大开“绿灯”。

  “有的百货商场给我们各种优惠条件,让我们进驻,而我们不去,却偏偏花大价钱去挤拍名靠前的商场。”服装品牌代理商姚先生如是说。

  上海百货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浏河认为《办法》的出台对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是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最终的受惠者是消费者。但是办法的实施仅仅代表一个开始,具体的贯彻、落实情况还需要相关部门在接下来的时间内推动,不可否认,行业协会在当中将起积极作用。

  多方关注>>

  零售商:关键在于怎么收

  商务部有关人士日前明确表示,《办法》的重点是规范零售商的行为,保护中小供应商。

  对于这部《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不少连锁超市、百货商场的经营者纷纷表示,“我们赞成新规”。

  一些大型零售企业还专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办法》的具体内容及规定进行学习。

  零售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上架费”“促销费”“节庆费”等,近年来一直受到指责和抨击。在上海公布的“2006年度供应商满意度调查报告”中,有近78%的被访供应商抱怨说,大卖场的各种收费越来越多,且不断上升。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电卖场负责人表示,《办法》首次明确了“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要求双方订立合同,同时禁止了6种乱收费项目。

  “这就相当于承认,零售商收费具有其合理性,关键在于怎么收。”

  业内人士分析,在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商品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销售渠道的价值正日益凸显,而零售商对渠道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投入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工商企业以实力和竞争决定地位的市场化行为,也应当得到认同。

  供应商:《办法》重在落实

  国内某品牌洗衣机的华东地区销售负责人对记者说,《办法》首次对零售商收费、货款支付期限、商品质量责任、定价权等敏感问题作出规定,如“货款支付期限不超过60天”“零售商不得变相收取6种不合理费用”“零售商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等,这对于供应商来说都是好消息。

  有供货商表示,由于有些大型零售商“太强势了”,因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落到实处成为理顺“零供关系”的关键因素。

  据了解,在这部《办法》出台之前,国内一些城市也曾制订、实施过类似的规范性文件。可是与不断出现的零售商欺压供应商事件相比,监管部门实际查处的案件数量以及处罚金额都比较有限。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竞争局有关官员在上海举行的一次国际研讨会上说,韩国早在1985年就制订了针对大型零售商的管理规范,禁止不合理削价、延迟支付货款、收取强制促销费用等8种行为,“但政策执行者面临许多困难”--一方面,零售商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法越来越老练;另一方面,供应商因为怕失去合约,拒绝配合调查或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一位针织产品供应商坦言:“我们既不满意零售商的高收费,相互之间又暗暗较劲,花再多的钱也要争取把最好的销售位置拿下。况且得罪了大型零售商,就有可能失去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销售网点,就等于主动给竞争对手腾出了空间,谁能不好好掂量一下呢?”

  专家指出,和谐的商业环境,影响零售企业、生产企业以及整个流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要建立和谐的商业环境,除了制订公平、公开的“游戏规则”,更需要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选择和谐共生。新华社

  消费者:我们看重实惠

  大型零售商一再压低商品进价,让许多供应商叫苦不迭,但同时也让许多消费者感觉得到了“实惠”。不少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零售商的促销活动越来越频繁,譬如国内几家家电连锁卖场不断打“价格战”,对于顾客来说,液晶电视机、数码照相机等商品的价格的确大大下降了。

  而与供应商抱怨大型零售商欺压、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相比,消费者似乎更关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真实度。

  “我们希望得到真正价格便宜的商品,最反感商家假打折、假优惠!”上海市民邹岚说。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齐晓斋分析说,这部《办法》看起来专门针对零售商、供应商,但其实与消费者关系密切,因为恶劣的“零供关系”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会带来商品低价低质甚至劣质的现象,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新华社

  法规解读>>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根据《办法》,如果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科技时代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595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