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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手化解零供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8:30 深圳商报

  政府出手化解零供之争

  市工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推出合同示范文本解决零供纠纷

  深圳商报记者 肖健

  (本报讯)节日期间宣传商品,供应商要给折扣;商场宣传册中展示商品形象,供应商要给折扣;商场新店开张,供应商要给折扣……供应商进场要交钱,转场要交钱,商品贴条码要交钱,商场装修还是要交钱……

  从进入商场的那一天起,供应商就不得不依据零售商事先拟定的合同承担众多应当承担和不应当承担的义务。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零售行业的激烈竞争,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矛盾也逐步成为供应商投诉的热点。零售商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条款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由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酝酿多年,数易其稿,于今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为规范零供之间的行为提供了准则。记者同时了解到,市工商局合同监管部门已就深圳市场上的零供关系展开调研,并适时推出旨在规范零供交易秩序的合同示范文本。零供矛盾有望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得到缓解。

  买方市场凸显零供矛盾

  据粗略统计,深圳目前共有商业网点14万个,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连锁企业十几家。近10年来,零售业的超常扩张和发展对繁荣深圳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规模如此巨大的零售业行业现状也促成了买方市场的形成。手上掌握更多资源的零售商,有了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中获得了更多的筹码,供应商为了取得满意的销售渠道以及相应的销售市场,在与零售商进行市场博弈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零供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失衡状态,零供矛盾日益突出。

  法律缺位导致零供之争久而不绝

  零供矛盾日益激化的同时,经济法律缺位、市场监管不规范的隐忧也渐渐浮出水面。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反垄断法》,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对零售商利用强势地位欺压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的无序行为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零供纠纷只能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为法律依据,零售商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无其他法律责任需要承担,这使得相关政府部门对于零售商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法律缺位同时导致了零售商违法成本过低。面对零售商拖欠货款,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或在合同外强行摊派费用,供应商敢怒不敢言,担心即便赢了官司却也可能被逐出市场。就算有极少数供应商诉诸法律,其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

  零供之争消费者也受伤

  专家认为,零供之争,不仅损害了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受害的还有消费者。在一个合理有序的商品流通链中,消费者应该承担的是公平竞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而不是附带其他因素导致的与商品实际价值相扭曲的价格。而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竞争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供应商成本,供应商成本的增加又在商品价格上体现出来,并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

  推行示范文本化解零供矛盾

  据了解,零供之争现象并非深圳独有,在国内其他一些发达城市也普遍存在。如上海市针对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零供矛盾,于2002年制订了试图规范该关系的示范合同法律文本;北京市在2004年也出台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合同范本的推行目前对上述地区规范零售行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对此,有关专家在对深圳的零供关系实际调研后建议,深圳有关部门应该结合深圳实际,由政府主导,供应商、零售商共同参与,制订一份规范零供关系、双方可以接受的合同示范文本。目前,零供双方的地位决定绝大部分合同均为零售商起草,供应商几乎没有选择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公平地确定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格式条款的拟订方片面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对方责任,从根本上预防零供纠纷的产生。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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