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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停牌应诉 反向大中索赔巨额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08:20 第一财经日报

  陈晓:与大中的协议不存在无法履行的问题

  永乐:“无论该仲裁持续多长时间,永乐将奉陪到底,但这是永乐不愿看到的,因为仲裁时间越长,大中的价值就更低。”大中:“大中的价值,没有因与永乐的合并而提高,更不会因为维护合法权益而降低。”

  本报记者梁振鹏发自北京

  曾经作为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大中”)和中国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0503.HK,下称“永乐”)数月以来的仇怨,随着大中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贸促会”)递交仲裁申请,又深了一步。

  昨日上午,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称:公司的股份已于今天上午十时整起暂停买卖,待发出有关公司一项属股价敏感消息之通告。

  永乐董事长陈晓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即将在香港联交所发出的通告是针对“大中于23日单方面解约”之事的,永乐准备正式应诉大中向贸促会递交的仲裁申请,并要求大中赔偿3亿~4.5亿元的违约金。

  10月23日,大中对外宣布,由于永乐即将被国美并购,所以大中已经书面通知永乐依法解除双方《战略合作协议》。

  陈晓认为,之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首先,《战略合作协议》的甲方是总部位于上海的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永乐”),是“永乐”这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永乐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协议双方主体都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国美并购永乐之后的新公司,同样具备履行合约去收购大中的权利。

  永乐于今年4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公开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其中一项条款为“倘大中董事长张大中先生未能就转让大中股权履行其义务,则张大中须支付给对方3亿元人民币,即保证金的两倍;倘张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所签日期后两年内将大中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则张大中须支付给对方4.5亿元人民币,即保证金的3倍”。

  永乐新闻发言人黄建平则表示:“无论该仲裁持续多长时间,永乐将奉陪到底,但这是永乐不愿看到的,因为仲裁时间越长,大中的价值就更低。”

  对于永乐的说法,昨日大中总经理宋红显得比较平静,他向记者表示:“大中的价值,没有因与永乐的合并而提高,更不会因为维护合法权益而降低。”宋红还表示,大中已向贸促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因此不会在仲裁庭之外的其他场合与永乐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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