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没收永乐1.5亿元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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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10: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大中电器昨天正式宣布与永乐解除协议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中国永乐(HK0503)昨天股价并没有受到相关消息的影响,收于2.41港元,微跌0.41%,市值为56.3亿港元。 本报讯 (记者周思详)北京大中电器昨天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与永乐
大中:永乐违约在先 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昨日对外宣布,10月17日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大中方面表示,大中此举系依据相关法规,在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的做出的。 大中在发给媒体的新闻通稿中表述:“今年4月19日,大中电器与上海永乐宣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的业务合作;二、双方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资本合作。” “但是,与大中合作仅3个月的上海永乐母公司中国永乐,却于2006年7月25宣布将接受国美电器的要约收购。2006年10月17日,此要约收购获得基本确认。” 大中称,永乐中国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电器的子公司;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电器的合作。 更重要的是,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中国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代码HK.0503)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 永乐回应:索赔3亿元 对于大中电器宣布的解约消息,永乐电器董事长陈晓透露,永乐将向大中索赔3亿元。他认为大中此举是觉得卖给永乐价钱太低了,但是合同已经约定了,因此他们想解约,卖个好价钱。不过“在2008年之前,大中它别想卖给其他买家。” 永乐与大中的“恩怨情仇” 2006年4月19日,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张大中三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06年8月29日,中国永乐和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出联合公报,国美电器向中国永乐发出有关要约收购的通函。 2006年10月17日,大中电器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2006年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陈晓: 索赔3亿元而非4.5亿元 记者:今天大中宣布解约,永乐方面会怎么应对? 陈晓:这是他们违约,我们会用法律手段要求赔偿。 记者:赔偿多少?是否按照你们4月签订的合同执行,让他们赔偿4.5亿元? 陈晓:我们要求赔偿3亿元。 记者:为什么减少了1.5亿元? 陈晓:4.5亿元也是他们透露的。但根据我们的合同,他们如果卖给别人了,就要赔偿4.5亿元。现在他们没有卖掉,只是单方面违约,那就要赔偿给我们3亿元。 大中: 上海永乐中国永乐本质一体 记者:与大中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是上海永乐,而被国美收购的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永乐,两者不是同一实体。大中认定永乐违约的依据是什么? 大中:《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上海永乐,但在本质上,上海永乐与中国永乐是一体的,因为中国永乐并没有实际业务,上海永乐的业务内容即是中国永乐的全部业务内容。 依法解约的依据是永乐的所作所为已使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同时,随着中国永乐的退市,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HK.0503)与大中完成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记者:大中之前说可以退还永乐1.5亿定金,为什么现在又提出罚没仲裁请求?理由是什么? 大中:大中电器曾提出如永乐同意友好协商解除双方协议,可以退还定金。但永乐没有对此进行积极回应,大中只能转而寻求法律途径。 其他深度合作尚未涉及 记者:永乐已是国美的全资子公司,大中此时解除协议,是否意味着与国美的合作已无可能? 大中:这是大中与永乐之间的商业事件。至于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大中电器不排斥,但绝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牵绊或要挟。 记者:传闻大中与苏宁(百思买、迪克森)有合并意向,情况如何? 大中:目前大中电器的主要精力是与永乐解约,解约后大中电器将继续做强做大,立足北京、做强华北、连锁全国,与其他企业的业务交流比较多,深度合作目前尚未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