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故障造成电器损坏谁来赔
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要主动维权,对遭受的财产损失应依法追偿
【典型案例】
消费者何先生近日到市消委会投诉时声称:2004年9月期间,他家电器开始出现无端烧毁故障。事发后,他到某供电管理所反映了情况,但没有得到及时重视和解决。此后,他们家一直在经常跳闸的情况下勉强用电,最终导致家中电视机电路三次被烧毁,一台电脑硬盘被损坏,另一台电脑主板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0元以上。
为了搞清楚故障原因,他们曾自购了一台万用表。在发生了这一系列事故后,供电所派人上门来测试了电压,发现室内出现150伏的低压,他们重新换了电表后电压才正常,但对何先生家发生的电器损坏并没有给个说法,而是采取暂不收取电费的办法。
自换电表起至2006年5月,何先生家的用电单据上金额一直为0,没有扣过所用电费。但在2006年6月1日,电费清单突然出现了“用电天数为60天,度数为3589度,电费为2440.5元”的记录,何先生由此更加认定,是他们家的电表出现了问题。为此,何先生拒绝支付突然出现的巨额电费,同时要求供电所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
除供电企业有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外,因供电企业不能提供标准质量的和安全的供电而造成的用户损失,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何先生可以据此主张损失赔偿,但根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何先生应对其损失数额及该损失是由于供电企业的过错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
何先生作为用电人,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的义务。其主张是因电表出现计量错误,显示用电量超实际用电量,不愿支付电费,他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对电表进行鉴定校对,根据鉴定结果合理确定实际用电量后,交付电费。
【市消委会提示】
当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前,消费者应当将换下的电表保管好,或者要求供电管理所查明原因,如果双方对故障原因有异议,应当将电表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由此案例来看,投诉者和某供电管理所在处理此问题过程中均有不妥之处,消费者对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坚持追偿,而是选择某供电管理所从此不收电费而被动性地维权。供电所的做法就更加不妥,只是简单地给消费者免费换了一个电表,不主动查明原因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对消费者提出的损失要求也没有正面回答,而是采取暂不收取电费的办法,最终导致问题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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