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毁坏长城事件解决 一单位被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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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 09:4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 12月16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包头市九原区兴胜镇二海壕村赵长城被毁事件有了新进展:二海壕村村委会涉嫌违法租赁、出卖土地给包头市汇源工贸公司,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此前,内蒙古宏基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路桥公司)将50万元罚金交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006年3月,宏基路桥公司在修建兴和至丰镇一级公路工程时,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在
10月20日,内蒙古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下达了处以宏基路桥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宏基路桥公司认为此工程属政府批准工程,文物部门不应干预,也一直没有缴纳罚款。 12月1日,宏基路桥公司派人到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如数缴纳了50万元罚金,承认了错误。 经查,2006年5月,二海壕村村委会与包头市汇源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甲方二海壕村村委会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一块长90米、宽30米的土地作为企业生产用地,与乙方包头市汇源工贸公司联合开发,联营年限为30年。在施工过程中致使有着2300年历史,中国最古老的长城赵长城南侧被损毁了98米长、5.8米宽、3.4米高。 目前,警方对包头市汇源工贸公司的业务人员王某及两名取土施工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 内蒙古文化厅文物处处长王大方介绍,依据《文物保护法》以及12月1日起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取土、取砖等行为,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