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赔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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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 08:08 新京报 | ||||||||||
表示将上诉;法院认为其侵害“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名誉权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刘子华遗孀起诉科学打假人方舟子涉嫌侵害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方舟子使用带有丑化性词汇形容“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刘子华,贬损了这位去世14年的留法博士人格,构成名誉侵权,判决方舟子和刊登言论的北京科技报社各赔偿刘子华家属2万元。
“江湖术士”等词含人身攻击 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方舟子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是可以的,但在文中方舟子却将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并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贬损,名誉受到侵害,方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的侵害。 5媒体被判发表致歉声明 法院认为,北京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在登载方舟子文章时,未对涉及刘子华人格方面的严重不当评论进行纠正,反而撰文将“八卦宇宙论”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配发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报社行为也构成名誉侵权。此外,北京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疏于审查,全部或部分转载了上述侵权文章,也同时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为此判决,方舟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上述5家媒体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家媒体也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发表书面致歉声明。 判决后,刘子华儿子刘少华对判决表示满意,他说,虽然判决赔偿数额很少,但维护了父亲的名誉。方舟子则表示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