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器官听证后可捐赠 器官移植实行准入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13:55 金羊网-新快报 | |||||||||
我国器官移植将实行准入制,业内人士认为此举难杜绝器官买卖 新快报讯(记者 姜永涛)卫生部网站近日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实验性器官移植不得收费且应对患者有补偿。活人可以在通过听证的前提下捐赠器官,但要求这种捐赠不能存在器官买卖或者变相买卖行为。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听证制度可能难以杜绝器官买卖行为的发生。
卫生部公布的《办法》正在向各界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必须在明年1月31日前上报卫生部医政司。 活体之间捐赠器官是否会引发器官买卖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但是,卫生部本次公布的《办法》没有禁止非亲属间活体捐赠。《办法》规定,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医疗机构在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举行听证,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器官或者变相买卖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活体器官移植不得损害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健康。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有关负责人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难以避免出现器官买卖,为此所以不鼓励非亲属间的器官捐赠,在欧洲、台湾等地区,活体捐赠只在直系三代亲属以内被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