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院士道德他律需更有效的机制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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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12:39 新京报 | |||||||||
中国工程院日前公布了2005年增选的50名院士名单,并首次公开致信院士所在单位及本人:院士不是“万事通”,应避免参加商业性广告和造势,避免炒作;不要安排他们参加那些本学科领域以外的各类评审、鉴定、咨询和评奖等活动,不宜使他们在一些应酬性活动中分散宝贵的精力;不举办当选庆祝活动,也不宜把过高的、不适当的物质待遇加到院士身上。
作为中国科技界的最高学术称号,两院“院士”对科技工作者来说,既意味着实至名归的荣誉,也意味着越来越多、越来越重的现实利益。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对院士的过度崇拜和巨大利益配套,导致了众多科技工作者对“院士”称号的趋之若鹜。 一个月前,中国科协主席、中科院前院长周光召在上海的院士圆桌会议上指出,社会上把院士抬得太高,不仅学术上不敢争鸣,不少地方还到处为院士塑雕像、建纪念馆,远远超出了当初设立院士制度时,国家倡导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初衷。“院士崇拜”的心态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在学术界的复制。 确实如此,现代院士的当选与古代状元及第之间似乎总有某种戏剧化的“神似”,对院士的顶礼膜拜与名目繁多的利益捆绑,与状元公老爷的“骑大马,戴红花,满街巡游”的喜剧场景设置之间,总叫人难以阻断“通感移觉”般的无限遐想。百姓们如此厚爱,社会上如此礼遇,院士们要想心如止水,久经考验,洁身自好,非通过自律,全面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而难以达成。 这次中国工程院对新当选院士的道德号召,其实就是对院士的个人道德修养做出了正面的号召,而力图为院士们营造出一个良好而纯净的科研工作环境,对院士所在单位也发出了建设性呼吁。 对很多依然奋斗在科研第一线,以身作则,德技双馨的院士,不论从事业心还是道德操守方面,我们的崇敬之情怎样表达,似乎都不过分。但这些科学家的道德情操的秉持,恐怕更多的是出于深厚的个人修养。外部力量的他律机制,似乎仍需加强。 致力于保持并不断提高院士的道德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的举措,其实已经做了不少。两院都先后颁布了相关的道德行为准则,如《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1998年制定,其后补充了较为具体的自律明文规定,共七条。)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2001年制定,共十条。)。这种显形的明文的道德规条,无论工程院的“七个方面”和科学院的“十诫”,有些已经规定得非常周到了。然而讲到针对性惩罚的时候,或欲言又止,或语焉不详。比如工程院的自律规定的在细述规定之前,写着:“院士不得做出有损于院士及中国工程院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工程院在查实后将根据其错误程度,按章做出相应的处理,直到撤销其院士称号。什么是有损形象的行为?为什么不直接限定为“有违背本《规定》的行为”,处理起来似乎更方便。 类似的举例表面上仅仅反映出技术上的瑕疵,但这种技术上的“瑕疵”不应被错误理解成对道德他律精神的某种模糊性的缺省。在院士道德建设问题上,我们已经认识到道德他律的重要性了,认识到在坚持他律的同时,寻求更为有效的机制保障,但目前,这个机制似乎仍有改进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