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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送审前须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 08:10 新京报

  环保总局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马力)环保总局昨天在其网站上公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拟规定,环评报告书在审批前,必须向公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征求公众意见,并规定听证会公众代表不超20人。

  《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委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及环评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环评的程序和主要内容等信息。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前,也要向公众公告,公开征求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对于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编制机关、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前10个工作日,采取各种方式公开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应当包括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可能受到该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建成后的环境影响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个人,居民代表或者居民委托的律师,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关注该项目所涉及的公众环境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征求的公众意见,必须登记存档。在报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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