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恐龙化石被判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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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2:08 东方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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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专稿 顾文剑 报关单上注明是“礼品”,实则恐龙化石,在企图以国际特快专递蒙混过关时,被上海海关当场查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走私文物的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23岁的陈某是江苏如东人。他从黑市上购买了1件鹦鹉嘴龙化石和2件剑齿虎化石,然后在报关时写成“礼品(gift)”,先后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两次通过邮局以国际特快专递的方式企图邮寄出境,但上海海关均查获了这3件恐龙化石。经相关部门鉴定,查获的1件鹦鹉嘴龙化石相当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三级文物,2件剑齿虎化石相当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二级文物。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鹦鹉嘴龙化石和剑齿虎化石属于国家规定保护的文物,并且,陈某采用伪报品名的手段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境外邮寄化石,其逃避海关监管制度的行为已实施终了,故已构成走私文物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