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了《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虽然,《公报》对2004年度全国总的环境质量作出“基本稳定”的评价,但具体到各个环保方面,态势仍不容乐观:“部分城市污染仍然严重。酸雨污染略呈加重趋势……耕地面积仍呈减少趋势。生态状况无明显改善。”(《环保总局网站》6月3日)
与此对应的是,环保官员对环保执法困局的抱怨:“受环境法制约,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也高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以不久前被舆论誉为“环评风暴”为例,整个风暴中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虽然全部接受了行政罚款,但最高的10万元,最低的仅5万元。“对于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这样的处罚可谓九牛一毛,对违法行为谈何震慑力?”国家环保总局一位人士由此感叹(《工人日报》6月3日)。
显而易见,环境保护不容乐观的严峻形势之所以造成,和上述“两高一低”的执法困局不无关系。我们知道,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划人们的环境行为,从而维护我们社会生活环境公平有序,是现代社会进行环境治理的基本方略,而要实现法治的这种环境治理能力、维护环保正义,“守法成本足够低、违法成本足够高”,就成为环保法律规则必备的底线,否则,处罚力度“九牛一毛”、无关痛痒,“违法者占便宜,守法者会吃亏”,那么环境法将不啻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不仅如此,从更深一层的意义上讲,所谓法治能力,除了体现在通过对人们行为事后的奖惩、矫正实现社会公平之外,更表现在它具有事先、内在的警示、约束功能,即人们可以依据早已公布的法律规则,理性地规划、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环保法律如果困于“两高一低”的执法境地,危害的不仅是事后违法处理上的公平,更致命之处还在于,它将事实上产生鼓励破坏环境行为的悖逆效果———“偷排(污)每日的净收益往往能达到几十万元”,“罚款不断,排污不止”。
环保执局不止是环保工作的尴尬,更是法治本身的尴尬。所以,笔者呼吁,修订环保法规、增进惩处刚性,理顺环保监管体制,实乃当今环保法治建设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