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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迟怀孕14周不得堕胎草案二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1:04 东方早报

  早报江苏专稿 王海平

  由于存在较大争议,在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中止妊娠的决定(草案)》未按原计划进行二审。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士透露,在本次常委会召开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进行二审,目前正在调研,是否在下次常委会上二审也要看调研结果。《草案》存在较大争议该
《草案》在3月29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首次亮相,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第6条:除了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健康,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中止妊娠”。

  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人的生育行为有限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但并未对堕胎进行限制”。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晚育权,“怀孕14周以上不能堕胎”影响了晚育权的行使。而且,人流如要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可能造成其隐私权被侵犯。

  像管枪支一样管B超?据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徐芾介绍,人工流产的情况复杂,目前到该院手术的人中,属于以上4种情况的很少,这个规定“避免人为选择出生性别”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可操作性不太强。而在一审中,有代表提出要从根本上制止胎儿性别鉴定,应对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认定进行把关,“像管枪支一样的管住B超”,不能把中止妊娠都推定为选择胎儿性别。

  推迟二审不表示搁置草案对此,潘宗白表示,《草案》的上位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据悉,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已对《草案》做了修改,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中止妊娠”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士称,《草案》在此次常委会上未进行二审并不表示会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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