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死亡的道德选择 关于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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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11:42 辽宁教育出版社 | ||||||||
![]()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封面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死亡是每一个人必须面对的事实,却也是绝大多数活着的人最不愿面对的事实,所以才有“好死不如赖活”的说法。然而也有人宁愿“好死”而不要“赖活”,这就是安乐死,也称为“快乐的死亡”“或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要“好死”还是“赖活”,似乎只是个人对生与死的选择,然而这种选择如此重要,以致实际上关系到与个人相关的家庭、朋友、医务人员甚至整个社会,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也涉及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果这种选择加入了医生的活动,医生为病人提供结束其自己生命的知识和/或手段,那么情况就更加复杂
安乐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文化条件下有不同的含义。现代社会里,安乐死一般指用医疗干预手段引致那些在当前医学条件没有希望救治的、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终病人的死亡。医生协助自杀,即由医生提供药品或其他干预手段去帮助病人有意使用它们自杀也常被看作一种形式的安乐死。如何认定“不可救治的疾病”和“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到痛苦”,如何做到“无痛苦死亡”等都是医学问题。但是,安乐死关系到社会上最最弱势的人群的生死大事,所涉及的就不仅是医学问题,而且还有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法律、公共政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安乐死是一个哲学问题,它关系到对生命的最基本的态度。因为人们基于对生命的不同理解、不同的价值取向、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对安乐死有不同的看法。 赞成安乐死的主要理由是,自主和有利。生命属于每个人自己,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也即生命的自有权、自主权和自决权。每个人有权选择体面、舒适的死亡方式,避免忍受无望的极度的痛苦。安乐死的实质其实不是对生死的选择,而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体现了生命神圣、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原则。同时,安乐死也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避免把大量的资源消耗于无望的救治而挤占需要正常保健费用的人的利益。 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是,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人为地结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为。而且,轻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 对安乐死的关注以及对与安乐死联系在一起的有关生命本质、生命价值、生命质量、人的自主和尊严的讨论无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虽然有个别国家已进行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但绝大多数国家还在争论和思考之中。因为这实在是“性命攸关”的大事。 在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公开讨论安乐死问题,媒体也报道一些有关案例。但是关于安乐死的研究和讨论还远远不够深入和广泛,相关的立法也尚在初步探讨之中。安乐死在中国是一种“舶来品”,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许多观念相冲突。比如,儒家张扬的孝悌精神,既要求无条件地赡养老人,也不允许自己结束生命,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伤”;医本仁术,仁者爱人,安乐死却允许医生实施或协助实施杀人。我们看到,有许多人在一般性的讨论中慷慨陈词,赞成安乐死,而在涉及自己的家庭和亲友时则犹豫、回避,感到有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这是因为文化传统的影响虽然无形,却实实在在地影响每一个人的行为。这种影响需要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和事实教育才能改变。为此,学习和参考国外的经验,了解国外学者的观点和他们思考问题的方法将是极其必要而有益的。 由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翟晓梅和邱仁宗教授翻译,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的G. 德沃金、R. G. 弗雷和S. 博克合著的《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赞成和反对的论证》一书就是一本从多种角度讨论安乐死后医生协助自杀的哲学著作,其中既有支持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的论证,也有针锋相对的反对。三位作者都是国际著名的美国哲学家。他们在书中用深刻的哲学或伦理学原理来剖析面对死亡的道德选择。他们的观点虽各不相同,但其论证同样精密而犀利。两位翻译者都是我国生命伦理学领域的著名学者,对安乐死问题有长期研究和思考。他们深厚的学术功底使得本书原来非常深奥的哲学论证被翻译得顺畅易读。相信广大读者从本书中不仅可以了解作者的关于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的观点,而且可以了解他们思考和论证问题的方式,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 (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 曹南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