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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与薛之谦微博口水战,是一回事?

2017-09-25 11:04:58    创事记 微博 作者: 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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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俊慧

  不论是备受备注的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还是天天刷屏的薛之谦口水战,都与利益分割密切相关。

  苏某与翟签署的涉及数千万资产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相应的给付义务,是不是压倒苏某的最后一根稻草,现在已经没法确定,但是,薛之谦在微博上无休止的口水战,显然与曾经签署的涉及财产处分的协议分不开。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苏某事件中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薛之谦口水战中的相关“协议书”呢?它们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协议?又有何效力?

  苏某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处分:虽为分割实为赠与

  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中,苏某与翟某结婚刚满42天就选择离婚,对于双方在“闪婚闪离”方面的选择,并无太多苛责之处,毕竟感情的事儿只有双方更清晰。

  但是,就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看,确实存在不太合理或不太公平的地方。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苏某与翟某婚姻存续时长仅为一个多月,在离婚时,双方需要协议分割的仅是“共同财产”部分。如果双方此前没有对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特别约定的话,那么,离婚时,仅需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这一个多月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进行分割协商。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显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显然,这不太符合实际情况,除非两个人婚姻存续的一个多月都属于“失业”状态,否则,不可能没有共同财产。

  因此,该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实际是对苏某一方个人财产的处分,因此,不论是房产更名转让,抑或所谓1000万元补偿金,对苏某来说,均属于“财产赠与”,受赠人为翟某。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在房子过户前或1000万元转账前,苏某完全可以反悔。

  事实上,对于所谓1000万元补偿金中所谓剩余“340万元”欠款,苏某也可以拒绝支付。

  此外,就整个财产处分协议来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简单说,如果苏某当时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签署的该协议,那么,对于财产处分的条款,苏某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总之,苏某如果是因为财产给付的压力而不堪重负,完全没有必要选择轻生。

  薛之谦百万精神损失费协议:情感补偿还是保密?

  与苏某与翟某系夫妻关系不同的是,薛之谦与女方当事人之间系有配偶者与第三人的关系。

  从双方在微博上的唇枪舌剑对战来看,在薛之谦与前妻未解除婚姻关系前,双方之间发生了情感关系和一些经济关系。

  其中,对于双方的情感关系属于不正当范畴,并不受法律保护,而双方在经济上的关系,则主要是因网店合伙产生的利益分配纠纷。

  不过,对女方不利的是,如果薛之谦却有借款而未留下借款凭证的话,那么,其主张债权返还时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而对于薛之谦在未正式离婚之前,与女方同居以及致使女方怀孕等方面,确实存在过错,但由于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女方想要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获得赔偿,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因此,薛之谦与女方家长签署的具有补偿性质的协议书,实则是一份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以“不做出有损甲方对外形象”为义务的赠与协议。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女方的家长,收款人亦为女方的家长,如果薛之谦不能拿出证明女方确实委托其家长与之签署该协议的话,那么,该协议对女方并没有约束力,只要女方家长一方遵守了“不做出有损甲方对外形象”义务的话,那么,该赠与合同即无法撤消。

  简单说,如果是女方因为不忿,公开了双方曾经在薛之谦婚内发生情感关系及其他关系,那么,造成薛之谦形象受损的结果,并不能视为女方家长违反合同义务。

  不论是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还是薛之谦微博刷屏事件,归根到底都是混杂着情感而因利益或财产分割所引发的争议。原本此类纠纷更多应该在法庭内解决,但是,现在两个事件中的各方当事人似乎都选择了放在“舆论”或“网络”中解决,而这确实是需要引起反思的问题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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