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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贸观察第76期 科技金三角-拿起法律的大棒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07日 09:30 新浪科技

  提到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一些人首先会想到微软要拿着大棒找我们的麻烦。其实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你是否会想到用它保护你呢?不错,有钱人最怕偷,但是你也别小瞧了自己的价值。在传统经济里,生产工具受到保护,而在知识经济社会里,设计、创意、软件、专利,甚至独特的商业模式一样是受到保护的。(片头)

  在硅谷的高科技行业中,当创业者发明了新技术或想出了好点子,组成了一个有实力
的经营管理团队,也有了一点资金,接下来的一件重要任务是什么?答案可能会出乎一些观众的意料之外--那就是设法找一家有威望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协助公司处理各类必备的文件。因为今后公司的一举一动,都会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美国,律师的收费标准有很大的差别,最有名的大律师一小时能"宰"你500美金,而便宜的律师一个钟头才要120元。刚开始创业的人,在没有拿到风险投资公司的大笔金钱之前,一定会一分钱掰成两半花。那末他们为什么要找收费比较高的知名律师呢?原来,这里面还真有一点学问呢。

  从杭州到硅谷来创业的朱敏,是Webex公司的两位主要创办人之一,现在是这家提供网络数据传输和电话会议服务的高科技公司的总裁兼科技长。

  (采访朱敏:A?你提到的法律问题,是挺重要的。我们这些从大陆过来的人,对法律概念所知不多。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注意中国人在这里的形象,要遵守这里的游戏规则,同时也要运用美国的法律来保护自己。B?我觉得,首先要想办法找第一流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帮你处理法律问题。公司主要的商务,包括收购其它公司、处理与战略伙伴之间的关系、融资和上市等,都涉及到很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流律师能帮你出很多高明的主意。我们公司就用了硅谷地区最好的律师,效率当然要高许多,这对公司的运行非常要紧。如果你想省一点钱,找些二流、甚至三流的律师,但由于他们缺乏商业方面的经验,就可能误了你的大事。)朱敏的公司在外面聘请的律师,同时担任他们的顾问之一。此外,他们公司里面还有一个副总裁,专门负责法律方面的事务。这个副总裁领导的一个专业队伍,要审察公司所有的法律文件与合同,保证公司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有时候,在合同上不小心留下一句有漏洞的话,就很可能惹来大麻烦。

  (朱敏采访:我现在可以举一个例子。我在91年创办了一个公司,叫Future Labs。到95年底时,Future Labs被一家大公司Quarterdeck收购。结果Quarterdeck公司运行不好,倒闭了。那个时候,我们又出来创办Webex。实际上,这些技术就是我们开发出来的,立刻就可以做起来。但我们为了今后不会受到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诉讼困扰,因此还是花了相当大的一笔钱把自己开发出来的这些技术买了回来。这样一来,我们就是"一身清白",可以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地向前走了。)

  在硅谷,律师事务所不但代表硅谷的公司,也代表硅谷的投资银行。当了他们的客户,就等于进入了一个网络,上了一个层次。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引导一家新公司走上符合在美国上市的"路子"。可以帮助企业家联系风险投资公司,告诉他们如何挑选会计师,可以帮他们处理股票,甚至帮他们找办公室。他们知道在公司在每一个阶段需要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

  我们中国人一谈法律问题,往往会想到在法庭上打官司。客户要打官司,律师是不是会想当然地乐得赚它一大笔钱呢?答案是并非如此。实际上,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水平,往往就表现在能不能在事先尽可能避免客户出现法律上的纠纷,以及一旦出现了纠纷之后如何因势利导、妥善解决的本领。当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的纠纷时,律师一般会建议客户采用私下解决或仲裁等方式,尽量避免上法庭。

  美国律师之多是世界知名的,据说西雅图一座大楼里的律师数量就超过了日本全国。美国人用庞大的律师数量保持了社会的正常运转,虽然不见得是最好的方式,但对美国社会来说是相当有效的。而且,也是他们在世界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可以从下面一个案例里得到启示:

  威盛是台湾一家著名的电子产品公司。他们从95年起在芯片组领域与英特尔交锋。威盛推出了全球第一套用于多媒体计算机的加速图形处理的芯片组,大受欢迎。98年又开始与英特尔激烈争夺新一代高速内存的规格主导权。威盛的新架构得到产业广泛支持。99年威盛宣布从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手里收购了微处理器事业部,也就是原来的Cyrix芯片的业务,涉足CPU生产,双方竞争瞬间白热化。受到威胁的英特尔强力反击,控告威盛侵权。

  威盛和英特尔的官司最后双法达成了和解,好像不了了之,但是这里面的微妙之处是外人看不出的:

  (采访:微盛这几次所经历的官司就我的看法来讲,其实是商场上竞争的一个手段,因为在美国本土的诉讼,会涉及几个方面。他的诉讼程序相当长,第二是技术的研发人员参与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经历都非常大,甚至公司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也相当重。所以在这个情形下,大公司告小公司其实他有很大的优势,因为不管他的研发团队或者公司的经费上面都有很大的优势,小公司可能他的研发团队人力上相对少一点。但是他花很大的经历去赢这个诉讼会使他正常的研发计划延时,所以在我看来这几个诉讼有很大的部分是经济上的考虑,市场上的战争。)

  台湾企业的国际化程度高,遇到的法律问题已经是相当国际化了。因为美国海关会禁止那些仿冒品和侵犯了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所以为扶植和保护本地企业,必须在法制上与国际接轨,96年台湾当局特别设立了一个机构--资策会法律中心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中心投入很多的人力去研究目前国际上科技法律最新发展的状况,然后把这个研究的成果变成法制建议。更重要的是要把相关的法制推广到企业。此外,他们还帮助企业培训更多的法制人才,建立相关的知识财产权的管理制度。

  (采访周天:常常有一些个别的企业针对一些国外厂商个别的控诉往往势单力薄,第一个就是力量太小,没有很多专业的知识,而且大家遇到的问题可能是相同,但彼此都没有联系。因此就透过这样一个联盟的组织,把大家的彼此的共同的一些问题透过这样一个组织做意见的交换,是力量集中,来应付国外厂商的控诉。网络产业是我们国内高科技产业中很重要的一环,那么高科技产业跟一般的传统产业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一个完全以知识,以技术为它的核心产业能力的一个产业。所以因为这样一个特性,它特别需要所谓知识财产权这样一个保护的法制环境。)

  相比台湾,内地虽然缺乏这么一个机构,但是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工作的不可谓不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已经具备,但是它们是否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呢?

  2000年,北大方正在华东市场上发现有两家公司大量的盗版其系统软件,盗版的销售量超过了正版。于是方正采取了一个叫方正正版风暴的行动。把打击盗版作为公司的一个重大的决策和重大的经营方针,两家盗版企业被推上了被告席。

  (方正采访:评判的结果应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经过法律的保护法院的认定能够判决我们胜诉,给盗版者一定的打击,从这方面来说我们是满意的。但是从赔偿数额来说,我们还不是非常满意,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目前国家没有一个确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标准,因此给予一些只是象征性的,第一他既不能惩罚盗版者的这种违法行为,第二同时也不能弥补我们企业的损失。)

  果然,不久北大方正的市场人员发现,两家败诉企业中的一家不仅没有停手,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疯狂的盗版,想把损失捞回来。与北大方正类似,深圳金蝶公司早在几年前就有了相似的经历。

  (金蝶采访:94年年底,有我们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开发部经理他们相继的离开了公司。那么一段时间以后我们就发现在市面上出现了号称是针对金蝶的缺点开发的一个财务软件。我们看了以后,这个财务软件怎么跟我们的那么像啊,所以后来我想这肯定是一种侵权,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实际就是我们出去的员工他们带走了公司的源程序,改头换面开发了一个和我们竞争的一个产品,我们后来把这个事情通过法律的手段诉讼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个案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最终作出了判决,判决就是他们要赔偿我们相应的损失。当然这种赔偿的损失在当时看来也是非常少的,那么到后来执行上面,我觉得也不是很有力,所以后来又再一次发生了他们又创办另一家公司。又改头换面,变着法子来跟我们竞争,所以我们又再一次把这个官司打到了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审理这个案子的同一个人在处理这件事情。最终还跟原来一样,他们输了我们赢了,赔偿少量的钱,到后来有些钱我们还拿不到。所以整体我的看法是,知识产权在中国真的是应当受到保护。这样,以软件为核心的信息产业才能够真正的发展起来。但是,怎么去保护,我觉得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在执行这个法律的力度。如果说你执行不具备力度,那实际上这些法律是没有意义的。)

  其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企业外部,也存在于企业的内部。金蝶案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当初没有和职员签订所谓的同业禁止协议。作为高科技企业来讲,避免员工擅自把公司的秘密或者专有技术外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常常在高科技公司和员工定制的聘用合约当中会有所谓的经营禁止或叫同业禁止条款。就是员工在职期间,特别是离职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从事跟他在原来这家公司所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以免造成跟原来公司之间的竞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款经常会受到质疑,因为公民有选择工作的权利,现在技术领域专业化很强,如果在禁止他一定的时间之内不能在从事相同的工作,他就无法谋生,又影响他生活的权利。所以目前对于这样的条款虽然普遍应用,可是在法律上是不是能认定它具有效力,这就变得很有争议了。

  根据国际惯例,同业禁止条款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条款只能对公司的重要研发人员、或者经营主管适用;第二,必需是在他离职之后有一定时间或地域范围的限制,从台湾以前所发生的案例看有效性不能超过两年,而国外认为对于像网络这样快速发展的产业来说,最多只能六个月;第三,就是公司要提出若干个补偿措施,以便在待业期间不影响员工的生活品质。只有这样才容易被法院认为是有效的条款。

  据透露国内一些软件和网络公司也已经开始与员工签署类似协议,时间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但是因为缺乏有关补偿部分的详细约定,未来在法律争议中是否能被认定有效还很难说。不过对于刚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金蝶公司来说,现在手里又多了一张牌:

  (金蝶采访:比方说我们有的员工拿到了公司的股票,那么他就要有一个承诺,就是离开公司一年之内不能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工作,这就是员工对公司的一个承诺。那公司给员工的一个承诺就是我给你提供这些股票,让你分享这个公司的成长。购股权计划也是这样的,购股权计划,你离开公司以后,我们可以让你享受,可以让你在离开公司一段时间内可以行使购股权计划。但是前提就是你必需遵守你曾经对公司所发出的承诺。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商业技术秘密等方面你曾经作出的承诺,否则你就会放弃这些购股权的计划。所以这些措施就保证了。像我们这样一个上市公司,如果说一个员工你离开了,因为我们很多事情是透明的,尤其是一些重要的骨干你要离开了,那懂事会是要做公告的,什么原因离开的。如果是由于他违法,由于他犯了错误,或者说在知识产权上面出现了问题而离开,我想这个人将来在这个行业也很难有立足之地。所以这种高度的透明感,也使得我们的员工和公司很自然而然的去遵守一个职业道德,和一个职业规范。)

  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越是要发展高科技,要与国际接轨就越是要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法律是一个大棒,拿到手里可以保护自己,否则,只想着逃避,将来就只有挨打的份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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